云南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云南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202号
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南翔路疾控中心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7MA6KCFH432。
经营者:***,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巷子办事处大地头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981H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云南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已减半),由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吴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