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981H2W.
法定代表人刘裕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瑜,系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懂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38052077N.
住址: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申进,系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05696882XW.
法定代表人吴毅。
委托代理人张真,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昭通市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执协1号裁定书,裁定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7民初4570号民事调解书由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2)云0627执3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