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扬药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东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676号
原告:山东圣扬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2650911F,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园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东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4267181H,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中心C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济宁推土机技术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93122,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圣扬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济宁推土机技术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圣扬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陈述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扬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扬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山东圣扬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