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晋佳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晋佳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金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3192号
原告:广东晋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创彬。
被告:广州金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8号二楼(部位:A2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第三人:朱小佳,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广东晋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晋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晋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广东晋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文光
人民陪审员  王素清
人民陪审员  温惠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慧虹
书 记 员  谭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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