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南瑶族自治县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赛深图科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7111号
申请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县三江镇顺德大道帝豪广场A区2栋B1第一层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房志林。
委托代理人:潘小松,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雨平,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州赛深图科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程界西南社大街33号大院41号首层23房。
法定代表人:蒙洪舟。
申请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赛深图科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1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16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赛深图科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152号裁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以(2021)粤18民特63号立案受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赛深图科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152号裁决书,案件现已受理且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21)粤01执71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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