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91号之三
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6Y23032,住所地梨花苑。
法定代表人:普晓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60504301920006896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050430192000689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13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林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