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4执513号
***、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下剩苗木款80500元,诉讼费1422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下剩苗木款7100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减免执行费529元,交纳了本案执行费6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