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生,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楼XX号门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7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郝海荣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