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529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楼XX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普晓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兆欢,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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