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普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兆欢,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已支付),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332元。如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宏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超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