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6261613,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普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2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2191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5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材料款1219140元(分三期支付,2021年2月8日支付300000元,2021年3月31日支付400000元,2021年5月1日支付519140元)。2、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向***支付案件受理费9236元。
若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以上协议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宏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