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4执91号
***、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300元及诉讼费105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请执行人***履行了55000元,下余货款7300元及诉讼费105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申请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835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