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845号
申请人:马XX,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6261613,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XX。
被申请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楼XX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23032N。
法定代表人:普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马XX与被申请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XX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马XX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现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2020052418459161052462303218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