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5264号
原告:西安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县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西安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