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民初230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韶关市友丰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文。
被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伍韶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友丰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桥洋
人民陪审员  颜雪珊
人民陪审员  黎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汇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民初230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韶关市友丰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文。
被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伍韶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友丰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桥洋
人民陪审员  颜雪珊
人民陪审员  黎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