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30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伟,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前进路18号琪富大厦十五层1505房。
法定代表人:伍韶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楚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钟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