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1701号
原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前进路18号琪富大厦十五层1505房。
法定代表人:伍韶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燕青,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敏南一经济社大山脚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黄**。
原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2022年8月8日,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远周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