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33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前进路18号琪富大厦十五层1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5111UQ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丰城大道东环路1号名汇花园A区。
关于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2民终30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交还分公司的银行U盾及签订的所有合同、资料,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公司的注销手续;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5881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881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所有欠款为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全国登记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财产登记情况及在广东省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还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丰办事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拥有账户存款1296.5元,及证券账户拥有部分股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上述存款扣划并委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卖出并将所得款51701.61元及上述存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查找被执行人***的住址和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公司的住所地,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分公司的银行U盾及签订的所有合同、资料等材料。
三、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233执3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创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