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264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衍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2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542125.1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2125.16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账号:53×××09_1)价值1542125.16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