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720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656.3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656.3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