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铭智电气有限公司、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3430号
原告:云南铭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011-012幢01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B3UG96。
法定代表人:张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凯华书园综合楼8栋2单元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98643516。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
原告云南铭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铭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铭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铭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 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