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720号之二
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社区三组牛头山原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李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吴劲松,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凯华书园综合楼2幢B单元5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656.3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因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达成调解,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豪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云0114民初720号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40656.33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