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佳保围挡有限公司、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20号
申请人:云南佳保围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641961。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村委会新村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玉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振兴,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9864351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凯华书园综合楼2幢B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
申请人云南佳保围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3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西支行)内资金145000元,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佳保围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3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西支行)内资金1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