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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新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83区敏捷广场一期2#商业裙楼41号商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五洲花城世派街39号30商铺-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