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81财保4号
申请人:大连誉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亮甲店工业区B-01-3亮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阳丰裕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诺木珲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誉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丰裕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民支行账户(账号2973********)内款项30万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2101041320230000340)提供担保。2023年2月13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丰裕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民支行账户(账号2973********)内的钱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大连誉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限届满之日自动解除查封(冻结)。当事人履行义务之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裁定书载明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战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