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漠河森松木业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漠河森松木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漠河森松木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7253060665,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在执行大兴安岭漠河森松木业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保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国伟
审判员  刘长宏
审判员  刘景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