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581民初23号
原告:**中,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别墅街**咸西新苑物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036297。
法定代表人:黄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与被告广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负担。
审判员 温建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腾蛟
书记员蔡桂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