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田雨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某某等与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1521行初2号
原告**中,男,汉族,1956年4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区,系刘晓红之丈夫。
原告***,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晓红之女儿。
原告唐波,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晓红之儿子。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行政新区长兴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殿魁,该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叶石谦,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田雨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别墅街20号咸西新苑物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淑君,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中、***、唐波诉被告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陆丰市人社局)、第三人广东田雨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雨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唐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秀敏,被告陆丰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林殿魁、叶石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田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唐波诉称,2017年6月,刘晓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入职第三人田雨公司在陆丰市的环卫项目处工作,职务为环卫工。2017年8月23日3时48分左右,刘晓红在陆丰市××××路面作业时被林彬驾驶的粤L×××××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陆公交认字[2017]第00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晓红是在陆丰市××××路面作业时被林彬驾驶的粤L×××××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刘晓红对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刘晓红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该工伤认定。原告认为,刘晓红生前作为第三人田雨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上班,进行路面作业时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被告罔顾事实、证据、和法律,对原告申请刘晓红因工死亡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所作出的〔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被告应依法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再作出关于刘晓红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综上,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严重侵害了刘晓红及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关于刘晓红因工死亡的工伤申请,认定刘晓红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中、***、唐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公证书》,证明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18〕026号),证明原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3.《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4.《通知》;5.陆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陆劳人仲案字〔2017〕4号);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编号:[2017]013号)、《工伤认定申请补交材料清单》;证据3、4、5、6,证明被告已经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违法的;7.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陆公交认字[2017]第00315号);8.陆丰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死亡记录》;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0.《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人社认字(福)[2017]第430859001号〕;11.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5民终345号],证明第三人所说的上班时间是虚假的,不属实的;12.《超过退休年龄还能认定为工伤吗?》[最高人民法院答复];1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14.光盘一张,证明第三人与陆丰市委宣传部、陆丰市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宣传片,证明该材料清楚载明第三人上班时间是从凌晨四点左右开始,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刘晓红发生事故时是上班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其中没有否认员工超过法定年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证据7、8、9、10、11、12、13、14,证明刘晓红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属因工死亡,刘晓红系第三人的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应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陆丰市人社局辩称,2017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要求对刘晓红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欠缺,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补正材料。被告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刘晓红于1965年11月10日出生,于2017年8月23日在陆丰市××××路段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晓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以〔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提出对刘晓红的工伤认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法应予维持。而原告所提出的行政诉讼,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鉴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被告陆丰市人社局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2017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对刘晓红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2.《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2017〕006号),证明2017年9月11日被告通知原告补正材料事项;3.《公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原告与刘晓红之间的关系公证书;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刘晓红死亡证明材料;5.《关于刘晓红因工死亡的事故报告》,证明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关于刘晓红因工死亡的事故报告;6.**中、刘晓红、唐俊豪、唐波、唐宇涵、***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户籍登记情况;7.唐波、***、刘晓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8.广东田雨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企业登记表,证明原告提供的广东田雨环境发展公司陆丰分公司的登记信息情况;9.《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编号:[2017]013号)、《工伤认定申请补交材料清单》,证明2018年9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申请材料的回执;10.《通知》,证明2017年10月11日被告通知原告提供刘晓红的劳动关系证明的通知;11.陆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陆劳人仲案字〔2017〕4号),证明2017年10月21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劳动仲裁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1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18〕026号),证明2018年10月22日原告提出申请对刘晓红工伤认定,被告作出〔2018〕02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内容;1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回执》,证明2018年10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不予受理决定书签收回执。
第三人田雨公司述称,一、死者刘晓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刘晓红于1965年11月10日出生,发生事故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发生事故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故,被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的〔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事有据、于法有理,依法应予维持。二、死者刘晓红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条件。依据(2017)粤1581民初809号、(2018)粤15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原告起诉第三人(2019)粤1581民初2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证明的内容,可以确认死者刘晓红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书及人民法院受理材料已经认定死者刘晓红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被告依法不受理原告的工伤申请,合理合法。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予以维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田雨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陆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581民初809号];2.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5民终345号];3.《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粤1581民初22号]。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0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对证据11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12、13,认为只是最高人民法院个案答复,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对于证据14,根据原告所说第三人的上班时间是凌晨四点,被告认为上班时间应由第三人明确,且该证据不能作为依据。
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被告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除原告提供的证据10、12、13、14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外,对原告、第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可。至于各方主张的证明目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再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刘晓红(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生前于2017年6月入职田雨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入职时已年满51周岁,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8月23日3时48分许,案外人林彬驾驶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陆丰市东海镇北堤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陆丰北堤路××号门前时碰撞刘晓红,造成刘晓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31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陆公交认字[2017]第00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晓红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7年9月4日,唐波以刘晓红家属的身份就刘晓红因交通事故死亡向陆丰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9月11日,陆丰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唐波补充提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2017年10月11日,陆丰市人社局作出《通知》,告知唐波:根据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发现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并要求唐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劳动关系仲裁成立后,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0月16日,**中、***、唐波向陆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刘晓红系田雨公司的工人(员工)。2017年10月21日,陆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陆劳人仲案字〔201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30日,**中、***、唐波向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晓红与田雨公司劳动关系成立。2018年4月29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5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晓红与田雨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唐波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3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5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上述判决为驳回**中、***、唐波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中、***、唐波的上诉请求。2018年9月26日,唐波向陆丰市人社局补充提交(2017)粤15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5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2018年10月22日,陆丰市人社局作出〔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刘晓红发生事故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波就刘晓红的事故伤亡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并于同月26日送达唐波。2019年1月4日,**中、***、唐波因不服陆丰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审查陆丰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受劳动权。这表明我国对于公民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年龄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对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受劳动权,也没有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0年3月17日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体现的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这类弱势人群合法利益的司法精神与上述宪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精神相互呼应。据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亦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故,陆丰市人社局针对唐波就刘晓红因交通事故死亡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至于**中、***、唐波提出责令陆丰市人社局认定刘晓红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因刘晓红因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系陆丰市人社局的法定职权,本院不宜就此作出裁判。故对**中、***、唐波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0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唐波就刘晓红的事故伤亡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认定;
三、驳回原告**中、***、唐波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海波
审 判 员  李永辉
人民陪审员  刘信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