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公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南火炬工业园内,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564079121x。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