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

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与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7298号
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安德里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202527E。
法定代表人:张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职员。
被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小洞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11862187。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
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诉被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雅
审判员  徐玉刚
审判员  曹 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