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

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尚模投资集团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终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王学术。
被执行人尚模投资集团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潇。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尚模投资集团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6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507096.35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4执1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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