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曹玉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慧琴
书 记 员 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