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计9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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