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计9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