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3民初18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清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