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3民初18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清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