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润风电(舞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81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风电(舞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办公楼8楼光电高科技产业园办公室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宇科,男,1981年6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8XQ。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华润风电(舞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华润风电(舞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华润风电(舞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华润风电(舞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