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雅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4919号
原告: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2幢-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9293451H。
法定代表人:龚小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韵策,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雅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966号8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CXP9D。
法定代表人:邓正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雅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利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韵策,被告雅利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雅利通公司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15.2%计算,从2021年12月3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雅利通公司支付原告因案涉争议产生诉讼代理服务费20000元;3.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794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2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1日,被告雅利通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7天,逾期利息为年利率15.2%,被告**对4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被告雅利通公司如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不限并含诉讼人代理服务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被告雅利通公司银行转款400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至今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雅利通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逾期利息和法律服务费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1日,原告(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雅利通公司(乙方、借款人)、被告**(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借款期限7日,从2021年12月21日起到2021年12月28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合同期内无借款利率,乙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15.2%计收逾期利息,直到清偿完毕之日。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人代理服务费)、财产保全费(含财产责任险保险费)和所有其应付合理费用。如乙方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归还400000元借款本息,则丙方自愿作为担保人对前述400000元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被告雅利通公司、被告**分别在甲方、乙方、丙方处盖章、签名捺印。2021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雅利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00000元。借款后,被告雅利通公司未向原告还本付息。
2022年3月20日,因本案诉讼,原告与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法律服务费20000元。2022年4月27日,原告因本案诉讼财产保全,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重庆分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雅利通公司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雅利通公司实际支付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7日,即从实际借款日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雅利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合同中约定逾期年利率为15.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2021年12月30日)起按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为该4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故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人代理费和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因被告雅利通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费用由被告雅利通公司承担,故原告主张该费用由被告雅利通公司承担,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雅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从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重庆雅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费2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2000元。
如果被告重庆雅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计4288元,保全费2794元,合计7082元,由被告重庆雅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经其同意,由二被告随本案义务标的款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荣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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