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6执26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6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所涉“江津世豪大厦”正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资产处置,本院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函。本院未能发现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9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旭冠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16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26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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