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27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燕,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8年11月1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姚水新,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中汇国际城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385180J。
法定代表人:李长河。
被告:扶沟县金链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鸿昌大道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9FLJ601Y。
法定代表人:任荣花。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尤程明。
原告***诉被告***、姚水新、***、河南同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金链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27日以与***、姚水新、***、河南同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金链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