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399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燕,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姚水新,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万光辉,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中汇国际城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385180J。
法定代表人:李长河,职务:经理。
被告:扶沟县金链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鸿昌大道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9FLJ601Y。
法定代表人:任荣花,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尤程明,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姚水新、***、万光辉、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金链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邢联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