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385180J。
法定代表人:李长河,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
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404.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短信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11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和网络资金1379.16元,已扣划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扶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扶沟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于2021年10月15日通过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扶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高消费。
七、申请执行人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11月8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工资款191889.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