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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313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燕,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全友,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光辉,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宇,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中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扶沟农贸城无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7TA5AXB。
法定代表人:翟俊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中汇国际城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385180J。
法定代表人:李长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宇,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金链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鸿昌大道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9FLJ601Y。
法定代表人:任荣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尤程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万光辉、扶沟县中食产业有限公司、河南桐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金链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亚东
审 判 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史军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晓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