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1民初4759号
原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武邱开发区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U7RRXA。
法定代表人:高志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天长市。
被告2: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柳庄队办事机构所在地:天长市广陵路与平安南路交叉口东侧金融大楼东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1181559202519U
法定代表人:余长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