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再8号
原审原告***,男,1974年12于20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信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市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原审被告***,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盐城市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都潘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903都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