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01民初13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男,1996年3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武丘乡开发区中心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计11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尼里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祖比亚买斯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