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486号
原告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2388。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男,1949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原告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