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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减速机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96号
申请人:江苏**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街道大庆路999号(城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586226XM。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庆,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魏庄工业区长恼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2388。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减速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