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649号
原告:山东煜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史家店子村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瑞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秀,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元峰,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窑桥二路30号A。
法定代表人:王乃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煜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红撤回起诉。
原告山东煜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