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0378号之二
原告:徐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戚太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飞,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窑桥二路30号(A)。
法定代表人:王乃明。
原告徐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元,保全费1071.56元,合计2324.5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丁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