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4651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兴化市。
原告:***,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陆传马,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窑桥二路30号(A)。
法定代表人:王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伟,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上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串场河西侧、纬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中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成,该镇镇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传马与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陆传马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传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传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74元,减半收取60087元,由原告***、***、陆传马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陆传马负担。
审 判 长  钱文祥
审 判 员  王中秋
人民陪审员  刘晓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可可
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