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成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4651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军,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申请人: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858706574,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窑桥二路30号(A)。
法定代表人:王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湖县上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53504827H,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串场河西侧、纬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中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25014388042J,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克年,上冈镇镇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军、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军、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0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价值1050万元房产、车辆及其他动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军、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房产、车辆及其他动产,合计保全金额为1050万元。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文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可可
书 记 员 王春艳